使用管理
第四十三条: 使用单位负责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。对于符合规程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,无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。且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,无需按照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》进行定期检验。
第四十四条: 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,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定期保养、检查,并做好记录存档。当发现异常情况时,应及时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。
第四十五条: 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。如有需要继续使用,使用单位应当根据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》,报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。
第四十六条: 简单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,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,组织抢救,防止事故扩大,并按照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》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。不得隐瞒、拖延不报或者谎报。
另外,在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TSG21-2016的7.1.11部分也提到了简单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:
7.1.11部分内容: 简单压力容器和本规程1.4范围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专项要求如下:
简单压力容器和本规程1.8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无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,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无需进行定期检验。使用单位负责其使用的安全管理,并执行以下工作:
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,进行定期维护保养、自行检查并记录存档,发现异常情况时,应及时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。
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予以报废,如需继续使用,使用单位应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规程第8章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。
发生事故时,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,组织抢救,防止事故扩大,并按照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》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,不得迟报、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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